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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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群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340、5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群欣竊盜,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5340號
第5615號被告陳群欣男36歲(民國O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段10巷49號居彰化縣田中鎮○○路○段370巷22弄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群欣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7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徒手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李 月梅 等人財物。嗣於101年5月24日14時5分許,為警持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至陳群欣居處查獲,並扣得胸罩3件、內褲7件、褲襪1件,共價值新臺幣2,600元。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群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李月梅 、葉 碧雲茱蜜 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2紙、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相片8張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群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上開4次犯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犯行,於97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檢察官陳立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芬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手法及所失││││民國)││財物│├──┼────┼─────┼───────────┼─────┤│1│李月梅│101年1月初│彰化縣田中鎮○○街32號│徒手竊取李││││某日│住處外騎樓│月梅所有之││││││黑色胸罩1││││││件。│├──┼────┼─────┼───────────┼─────┤│2│ 葉碧雲 │101年5月間│彰化縣田中鎮○○○街39│徒手竊取葉││││某日│號住處外騎樓│碧雲所有之││││││淺綠色內褲││││││及紅色內褲││││││各1件、淺││││││綠色胸罩1││││││件。│├──┼────┼─────┼───────────┼─────┤│3│茱蜜│101年5月17│彰化縣田中鎮○○路○段│徒手竊取茱││││日│273號住處外騎樓│蜜所有之黑││││││色內褲3件││││││、紫色內褲││││││1件、褲襪││││││1件。│├──┼────┼─────┼───────────┼─────┤│4│李月梅│101年5月20│彰化縣田中鎮○○街32號│徒手竊取李││││日凌晨5時│住處外騎樓│月梅所有之││││14分許││黑色胸罩、││││││粉紅色內褲││││││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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