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秩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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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秩字第三一二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高市警
左分刑社字第一八五五四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九時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舊城旅社三0一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 陳傳財 姦,每次得利新台幣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男子陳傳財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