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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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少連偵字第五十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
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付、骰子叁顆及賭資新台幣壹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詳?
鞳^。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丙○○、甲○○、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警
員當場查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賭具麻將一付、骰子三顆及賭資新台幣一百六十
元足資佐證,被告前揭賭博犯行,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