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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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四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復不知自制,再行施用毒
品,惟念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扣案安非他命(毛重貳點壹公克)係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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