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雲生 律師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裁定對於相對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