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甲○○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七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三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聲請人分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二萬九千四百七十九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育民~F0~T40附表一: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四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三千四百元││├─────────────┼───────────┼────────┤│三、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四、登報費│五百元││├─────────────┼───────────┼────────┤│五、差旅費│八百元││├─────────────┼───────────┼────────┤│六、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一百七十元││├─────────────┼───────────┼────────┤│總計│二萬九千四百七十九元││└─────────────┴───────────┴────────┘附表二:
┌─┬──────┬───────┬───────────┬───────┐││當事人│應分擔部分│金額│備註│├─┼──────┼───────┼───────────┼───────┤││聲請人│二十分之一│應負擔一千四百七十四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凱量企│四十分之十九│應賠償聲請人一萬四千零││││業有限公司││二元五角││├─┼──────┼───────┼───────────┼───────┤││相對人乙○○│四十分之十九│應賠償聲請人一萬四千零│此部分為本院依│││││二元五角│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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