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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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告數位芝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伊哇利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