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進勝
吳賢明律師 陳慧錚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