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