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即甲○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李淑惠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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