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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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34號聲明人 江德城 相對人 張筠琪 即 張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3484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筠琪(原名張美娥,民國(下同)95年5月19日改名為張筠琪)於70年12月3日與 江明煌 (註:支付命令已確定)結婚,共同設籍於臺中市○○區○○路○○○號,依民法第20條第2項及第1002條規定,上開住址即為相對人之住所,足見本件支付命令對該地為送達係合法送達。江明煌代理其妻即相對人張筠琪收受應受送達之上開支付命令,雖於送達證書上未明示其為代理人之旨,揆諸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5號裁定及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仍屬合法。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明定。依此規定,送達文書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必已依法送達於上開處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始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倘未依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將文書付與他人代收者,不生送達之效力。又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已變更者,原住居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原住居所所在地為補充送達(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27年度上字第2566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復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關於是否同居之認定,應以是否有居住一處並共同為生活之事實為準,至戶籍地址則僅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居所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可參。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張筠琪之戶籍係設於臺中市○○區○○路○○○號,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847號支付命令於99年9月13日送達該戶籍地,並由相對人張筠琪之夫江明煌用其印章代收,固有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查,相對人張筠琪於99年間原居住於:「台中市○○區○○路○○○號」,後於99年9月10日起承租並居住於:「台中市○○區○○街○號」,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電話費帳單及里辦公處證明在卷可憑,並為聲明人所不爭執(見100年2月23日執行調查筆錄)。足見,台中市○○區○○路○○○號雖為相對人張筠琪之原住居所,然於系爭支付命令送達時,其已無於原戶籍處所久住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其住居所實際上業已變更無訛。則相對人張筠琪之住居所既已變更,原住居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於原住居所所在地為補充送達甚明。是以,系爭支付命令於相對人張筠琪之原住居所交由其夫江明煌代收(見同上執行調查筆錄),而為補充送達,其送達自不生效力。是本院書記官以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為由,撤銷99年10月12日支付命令證明書,洵屬正當,聲明人對之聲明異議,核非有據。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支付命令對相對人張筠琪之補充送達尚非合法而不能確定,並顯已因核發3個月內不能送達而對相對人張筠琪部分失其效力,於100年3月15日裁定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聲明人就該裁定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