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乙○○○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