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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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國鐿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