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民國99年度審訴字第137號、第351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意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