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詠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大慶票券金融(股)│中興銀行│詠通科技工程有限│壹萬伍仟元│0000000│90.2.27││││公司桃園分公司│桃園分行│公司│││││││ 黃彥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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