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敬字第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三月五日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四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其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原因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