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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