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仟壹佰捌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應徵再審之訴之裁判費為壹佰參拾柒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壹拾肆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陳駿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