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公訴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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