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八號案件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服從管教、作業認真、表現良好,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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