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上訴人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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