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九六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確定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原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⑴、⑵部分業已繳納罰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將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尚有未當,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附表⑴、⑵、⑶、⑷所定之罪,均合於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核無不合,關於附表⑴、⑵業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屬執行時是否考量予以扣除之問題,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三││台│3│台││││││5│造│期月││中│2│中│中2│││││執8│文│徒│1│地│偵6│地│簡4│2│同│上│3│4│書│刑││檢│8│院│3│││││2││││署│1│││││││├──┼──┼────┼──┼─────┼─┼───┼────┼─┼───┼────┤│違刀│有四││台│0│台│0│││││7│反械│期月││中│0│中│1│││││執9│槍管│徒│2│地│偵4│地│訴1│75│同│上│8│2│砲制│刑││檢│4│院│1│││││6│彈條│││署│││││││││藥例│││││││││││├──┼──┼────┼──┼─────┼─┼───┼────┼─┼───┼────┤│毒防│有七││台│7│台││││││0│品制│期月││中│毒5│中│5│││││執8│危條│徒│2│地│偵3│地│訴6│37│同│上│48│4│害例│刑││檢│1│院│2│││││3││││署││││││││├──┼──┼────┼──┼─────┼─┼───┼────┼─┼───┼────┤│毒防│有四││台│7│台││││││0│品制│期月││中│毒5│中│5│││││執8│危條│徒│2│地│偵3│地│訴6│37│同│上│48│4│害例│刑││檢│1│院│2│││││3││││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