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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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1│││││││├─┼───────────────┼──────────────┼────┼───┼────┼───┤│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2│││││││├─┼───────────────┼──────────────┼────┼───┼────┼───┤│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3│││││││├─┼───────────────┼──────────────┼────┼───┼────┼───┤│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