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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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互動在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