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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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