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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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
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明文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之意旨:聲請人因繼承母親之債權債務,以信用卡、
現金卡周轉,以致累積高達新臺幣(下同)1,343,144元之負債。聲請人雖有固定收入,但已無力清償債務,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並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查本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未於聲請狀載明本
件破產標的金額及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即本件之聲請費,且聲請人並未提出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提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名冊亦僅有其自行製作之明細表,並未附有任何債權、債務證明文件,難認所列各筆債權債務存在及確認實際之債權債務數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查報破產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並據以補繳聲請費、詳細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及債權人清冊中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等事項,該裁定業於97年1月10日由聲請人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是其請求宣告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俊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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