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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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甲○○│土地銀行臺東分行│96年8月15日│70,000元│AWB0000000││└──┴──────┴─────────┴───────────┴────────┴────────┴──┘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