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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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880,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1,6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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