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另尚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押票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另尚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因多次涉犯搶奪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事由,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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