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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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號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羅濟任 陳耀東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3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於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3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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