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十六之一號
辛○○住庚○○住己○○住丁○○住壬○住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兼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三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B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