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О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明郎 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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