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十六之一號
辛○○住庚○○住己○○住丁○○住壬○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二樓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兼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賴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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