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九四三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籍
現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簡芳潔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三日內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到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瑞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李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