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335號
原   告  林東平
       何永祿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錦政
被   告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858元(計算
式: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臺中市○○區○○○○○區○○○○
○地○號假四、五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1、B、C部分之土地面
積合計18,91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74元/平方公尺=
1,399,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2,87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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