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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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禇清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萬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復原告係因
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裁判
費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 板勞小 字第 17 號裁定(104.07.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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