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林 香
      蘇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第
11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
約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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