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91號
原 告 楊秋癸
被 告 葉錦昌
葉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啓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91號
原 告 楊秋癸
被 告 葉錦昌
葉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