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8號
原 告 林素雯
被 告 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8號
原 告 林素雯
被 告 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