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
原告 陳許麗美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