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24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彭俊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應更正如本件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附表:

編號

債務人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計算方式

3

彭俊叡

小額信貸

104,975

104,975

16.06

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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