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柏緯

高銘澤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東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廣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1320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20萬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