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權霖

上列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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