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權霖
上列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