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4號
原   告  林賴玉姬
被   告  林佳民
       林宏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揆諸前
開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不動產所
在地為臺中市豐原區,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