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69號

原告 蘇文男

被告 潘聖文

潘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㈠第2行關於「因 潘明雄 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因被告潘聖文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事實及理由欄㈡第8行關於「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4,100元」;事實及理由欄㈡⒉第5行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4,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4,100元」;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至第2行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4,1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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