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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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張氏柳 訴訟代理人 許培恩 律師被告CHEDINHDANH(中文姓名:制庭名)被告HOANGXUANHIEP(中文姓名: 黃春協 )上列被告CHEDINHDANH(制庭名)、HOANGXUANHIEP(黃春協)等因104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