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高永川 被告陳閎邁
永松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張傳栗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