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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