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蔡華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明正 間請求辦理車籍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9,
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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