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楊瀚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錫欽